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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育教育制度

2003-2012年亚太地区残疾人十年计划指出:“政府应该关注难产或新产儿,以早期发现残疾。” 我国视人为最宝贵的存在,很早以来,由国家和社会的负担保障儿童保育教育工作,预防儿童残疾。 由国家和社会的负担保育教育儿童,是意味着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儿童保育工作所需的费用。 只有由国家和社会保有儿童,才能保证所有儿童能够不管父母的职业、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子女数量如何,在彻底的社会平等之中茁壮成长。 我国政府给所有儿童充分保障吃穿住条件。 儿童一生下来就由国家供应粮食,由国家和合作社的负担,向托儿所和幼儿园有计划地、定期供应肉、蛋、水果、蔬菜和糖果等食品。 儿童服装、儿童鞋子等儿童用品质量最好,而且,其价格低廉得只是能够补偿生产费用。 政府格外保护革命烈属、爱国烈属、军人家属和荣誉军人的子女等,无依无靠的儿童,则由育儿院和保育院负责保育。 为了搞好儿童保育教育,政府保护母亲,给她们以优惠。 母亲的健康直接关系到儿童健康,因此,要好好保育儿童就要格外关注母亲的健康,这是预防残疾的重要环节。 我国政府实行由国家和合作社负担的工资照发的产前产后休假制度。 妇产医院等医疗服务机构对孕妇进行免费的定期体检和分娩帮助,保障孕妇轻松的工作,提供哺乳期的母亲在工作时间内的喂奶时间。 有三个以上孩子的母亲的工作时间是6个小时或者可以更短,可她们受整个生活费。 在出生三个以上多胞胎儿童时,国家给他们无偿供应服装、被褥和奶制品等,还给他们养育补助金一直到他们长到上学年龄为止。给他们配负责医生,照管他们的健康。 如上所述,我国政府建立儿童保育教育制度,以预防残疾。儿童被推崇为国家之王,幸福成长。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妇女劳动保护制度

儿童保育教育制度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利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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