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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妇女劳动保护制度

如今,妇女残疾人问题为残疾人保护工作的重要部分,因此,在社会上妇女劳动保护问题是预防残疾的重要任务。

在我国在大力进行残疾人保护工作,特别是预防残疾的工作。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

“预防残疾的发生和恶化,是为保障人民安定生活的必需条件。国家及时发现并治疗残疾原因疾病,预防因交通事故、劳动灾害等的残疾发生。”

预防残疾发生的因素——劳动灾害是我国社会主义劳动保护的主要原则,在此,妇女劳动保护问题十分重要。

从体质和生理上,妇女跟男人不同,还肩负着作为母亲的负担。因此,社会主义劳动法规定,妇女劳动者的分配、卫生设施的提供、劳动时间和工作条件、儿童养育条件的提供等的一系列优惠的劳保措施。

首先重要的是把妇女劳动者分配到符合妇女体质的部门和工种。

劳动管理机构根据自己的权能把新到职的妇女劳动者安排得各得其所,同时在具体了解企业劳动力分配情况和劳动力构成情况的基础上,如男人劳力分配在符合妇女的工种和部门,就把他换为妇女劳力。

在妇女劳保方面第二个重要问题是,给孕妇、哺乳期妇女、家庭妇女正确地保障依法规定的优惠条件。

不能使带婴儿或怀孕的妇女劳动者做夜工,不能使家庭妇女加班或在休息日工作,超过孕期四个月的妇女不能做外地作业或出差。

所有机关、企业、团体给带一岁以下婴儿的妇女在劳动时间内提供一天两次一次30分钟的喂奶时间,给孕期6个月的妇女劳动者可以提供更轻松的活直到产前休假开始为止。禁止使怀孕的妇女劳动者做3米以上的高空作业。

按着规定,配置妇女个别卫生间,还配置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病房、所需服务行业设施,为了妇女劳动者的健康保护,对所有妇女,特别是对孕妇做定期体检。

如上所述,由于依法规定妇女劳动保护制度,在我国得以预防因劳动灾害的妇女残疾的发生。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妇女劳动保护制度

儿童保育教育制度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利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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